2008年3月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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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举报违法用地怎能以信访答复了事
温州中院判令乐清国土局履行查处职责
本报记者 陈卓

  昨天,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的律师收到对乐清一村委会告该市国土资源局不作为一案的终审判决书。温州中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认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没有认真调查即作出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的结论,不能视为已经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60天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据悉,乐清市七里港镇里隆村村民的维权行动已经前后持续五年多。
  该村村民向政府反映的土地违法事件主要有:村干部和关系户冒用拆迁户的名义,提供虚假材料,骗批32间宅基地;原村委会非法转让46间宅基地等等。2006年5月18日,里隆村委会向乐清市国土资源局递交《关于要求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作为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申请书》。8月25日,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2006年12月15日,里隆村委会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07年3月15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在立案查处里隆村委会土地违法案件中违法,撤销了该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责令该局对里隆村委会举报的事项重新调查;要求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将“骗批32间宅基地”的案件移交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查办。
  2007年4月20日,乐清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认为里隆村委会反映的关于里隆上届村委会转让46间宅基地使用权问题,根据温州市府纪要【1997】6号决定,上届村委会已交纳出让金,并已办理了用地手续,不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里隆村委会对此不服。京衡律师集团陈有西、高立贵、杨典定三位律师代理里隆村委会向乐清市法院提起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对46间宅基地违法行为的行政不作为之诉。乐清市法院在2007年7月经过一次开庭,8月7日追加两个利益相关人作为第三人,进行再次开庭。原判认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里隆村委会的申请及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已在2007年4月20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其在法律形式上已经完成调查处理,作出调查处理结果,履行了职责,里隆村委会诉请要求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了里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里隆村委会对此不服,决定上诉。
  二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是否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质证、辩论。
  温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里隆村委会的举报后,没有认真调查即对46间宅基地使用权问题作出结论,不能视为已经履行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法院支持里隆村委会要求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温州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60天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